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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28
 博鱼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8%、35.38%、35.85%和43.21%,在2019年至2020年有所下降,2021年小幅上升,2022年1-6月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与负极材料产品毛利率波动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快速扩大,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以及规模效应作用下,单位成本快速下降;但在价格方面,由于受碳素制品上下业需求变化影响,同时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主动对负极

  博鱼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8%、35.38%、35.85%和43.21%,在2019年至2020年有所下降,2021年小幅上升,2022年1-6月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与负极材料产品毛利率波动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快速扩大,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以及规模效应作用下,单位成本快速下降;但在价格方面,由于受碳素制品上下业需求变化影响,同时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主动对负极材料、金刚石碳源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报告期内,除负极材料外,公司主要产品在2019年和2020年价格均呈现下降趋势,综合作用下,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2019年和2020年小幅下降。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负极材料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其毛利率的提高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受业务规模扩大影响,反而持续表现为净流出主要受行业竞争特点与上下游结算方式、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以及库存管理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2022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970.86万元,由负转正主要原因为:一方面,销售规模大幅增加,收到的票据增加,公司根据自身资金规划适当增加了当期票据贴现规模,在采购规模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以前年度收到的票据于2022年上半年到期兑付所致;另一方面,在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延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公司负极材料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营运资金需求增长,公司积极同部分客户协商,缩短了信用期,相应增加了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进而改善了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表现为净流出,主要系公司下游锂离子电池行业处于高速增长期,对负极材料企业的产能需求不断扩张,为适应市场需要和客户需求,公司有计划地在报告期内逐步增加产能,报告期内,新建山西昔阳生产基地及尚太科技北苏总部,相关不动产和设备资金投入增加。

  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表现为净流入,2019年和2020年公司主要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筹资,自2021年开始,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新增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本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2021年12月8日,尚太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以2021年6月末未分配利润和总股本为基数分配现金红利4,870.77万元。2021年12月24日,尚太科技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议案》。该等股东股利已派发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6,494.37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25.00%,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公司决定增加募集资金总额至206,363.85万元,将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由48,000.00万元调增至100,000.00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210,627.69万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少于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予以解决。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获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设用地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均已获得相关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主管节能审查机关出具了节能审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依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四)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以及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依据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项目所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额,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出了分析: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公司成立以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产品及服务不断获得客户认可,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4,678.48万元、68,192.47万元、233,607.41万元和219,770.05万元,2019-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106.64%。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提高,公司对生产能力、研发能力等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负极材料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4%、66.64%、113.30%和112.87%。2020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出现生产停滞。进入9月后,下游市场需求快速回升,负极材料处于产销两旺状态,公司进行满负荷生产,甚至由于产能不足,进行了小规模的外协加工采购,以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2021年,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等行业需求扩张影响,公司负极材料产品供不应求,持续进行满负荷生产,同时具备较高振实密度特点的产品有所增加,因此公司2021年负极材料产能利用率超过100.00%。2022年1-6月,负极材料行业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公司产能利用率保持在100%以上的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210,627.69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为206,363.85万元,主要用于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均围绕着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系公司基于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未来的市场预期等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决策,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总资产规模逐年增加,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492,837.65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414.29%。本次募投项目的总额为210,627.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42.74%。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财务状况相适应。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均在相关行业从业多年,在负极材料及碳素产品的研发、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工艺开发能力。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为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公司通过一系列机制建设促进技术和产品的持续创新,建立了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创新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

  公司积极开展同下游知名企业的合作,准确把握整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的技术脉络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公司产品的发展方向,增强公司的开发经验积累,为公司可持续创新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41项授权专利,并储备了多个在研项目,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水平相适应。

  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且富于创新的管理团队,具备对大型设备、对应生产工艺的生产能力,能够对包括募投项目在内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随着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已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完善公司的研发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能有效解决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净资产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而使公司抗风险能力得到有效增强。同时,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需要一定时间,项目在建设期间的盈利能力可能较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但随着项目的陆续完成,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将逐步增长,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随之提高。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主要用于建设厂房、购置和新建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发行人经营的自然增长及本次募投项目所带来的收入、利润增长能够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等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新增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近期看,随着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完成,公司可以有效化解当前产能瓶颈,改善产能不足的状况,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总额将随之提升。从长远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投产,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提高市场占有率,帮助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投产,将有利公司保持并进一步提升的技术和工艺优势,进行技术储备,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开拓产品的应用领域从而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列举的风险因素外,公司主要风险因素还包括: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先后在我国和全世界爆发,为防控疫情,我国各地采取了停工停产和封闭管理等应对措施,锂电池相关产业因停工停产、物流管控导致供应链出现短暂中断,终端市场需求显著下降,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自2020年二季度起,我国新冠疫情控制取得初步成效,各行业开展全面复产复工,生产经营恢复到正常状态。2021年1月,公司所处河北省石家庄市再次出现新冠疫情,河北生产基地经历了近一个月的交通管制,出现短期停工停产状况,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目前,新冠疫情在全球多个国家仍处于蔓延状态,因境外输入等原因导致的新冠疫情仍在全国各地有零星出现,进而导致疫情所在地区出现交通管制等措施。如果公司所在区域,或者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所在区域零星出现甚至短暂爆发新冠疫情,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锂电池相关材料行业中,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维护是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具有持续创新能力、高稳定性的技术研发团队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技术人才需要具备对下游锂电池及其终端市场的深刻理解,结合长期的应用实践和经验积累,而行业内该等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稀缺。报告期内,公司针对核心员工进行了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多项激励措施,同时持续引进专业人才,以提升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尽管公司已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现有核心技术团队,同时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但是,由于行业内对技术人才的争夺较为激烈,若公司未来不能在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将缺乏对技术人才的吸引力,甚至出现现有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长期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并高度重视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的保护。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是公司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是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体现。

  如果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技术、数据、图纸等保密信息泄露进而导致核心技术或核心工艺泄露,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导致公司丧失技术和工艺优势,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下业为锂电池行业,终端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消费电子行业以及储能行业等。随着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参与者快速增加,现有参与者纷纷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研发和技术投入,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维持竞争优势,提高自身竞争力,在产品研发、工艺研究、质量控制、市场开拓等方面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则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进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负极材料和碳素制品的销售,上述产品的生产需要普通石油焦、针状焦等焦类原料以及天然鳞片石墨等。报告期各期,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38.60%、36.12%、45.92%和47.26%。上述原材料价格受到石化行业基础原料价格、使用相同原材料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焦类原料价格变动起伏较大,对公司的成本控制形成了一定挑战。

  电力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是石墨化生产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报告期内,电力支出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25.39%、25.12%、15.59%和11.85%。目前,公司石墨化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地区和河北地区,且山西生产基地享受当地主管部门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

  如果焦类原料、天然鳞片石墨等主要原材料或电力价格有所上调,优惠电价政策变动,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包括寻求替代原材料和能源动力、调整生产基地以及向下游客户转嫁等措施,则公司面临成本上升,进而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8.39%、71.27%、76.58%和82.17%,其中对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59.01%、57.73%、63.04%和63.88%,占当期负极材料销售金额比重为92.30%、79.39%、77.98%和72.10%。

  公司对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为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宁德时代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规模不断增加,并逐步扩大生产能力,以适应其快速增长的需求。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获得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的订单,且未能及时拓展新客户,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8%、35.38%、35.85%和43.21%,其中负极材料毛利率分别为40.63%、38.02%、40.04%和46.57%。报告期内,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负极材料产品,产销量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公司打造了国内领先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一体化基地,减少因委外加工带来的毛利损失,同时在石墨化工艺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成本与质量控制方面的竞争优势,在报告期内维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对手一体化基地投产,如果公司的产品、技术或生产工艺未能及时创新使得一体化优势不明显,将导致出现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成本费用提高等情况,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甚至下降的风险,对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标准。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相应环保设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处理和责任制度,以杜绝环境污染。

  如果未来国家执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持续提高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可能导致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支出有所增加,如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投资和技术创新以满足相关标准,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均涉及高温热处理过程,具有一定的操作风险。公司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了相关安全设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警机制和责任机制。但是,如果出现设备操作不当、设备老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报告期内,公司曾发生因意外事件等导致出现工伤甚至身亡的情况,虽然该等情况均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且公司加强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公司如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所生产的负极材料终端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储能等领域。下游锂电池以及终端厂商对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如果未来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公司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客户退货,甚至后续合作的开展,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全环节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并拥有较大规模的一体化生产能力,能够在保证产品性能指标需要基础上,持续交付质量稳定的负极材料产品,同时,公司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并与其开展产品技术合作开发,持续开发新产品。但是,由于公司部分产品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具有相似的性能指标,存在一定的替代性,若公司无法持续交付质量稳定、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负极材料产品,或无法取得相关技术工艺研究成果,研发出适应客户需求的新一代负极材料产品,将在与同行业公司开展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相应产品的销量减少,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受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爆发性增长,公司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影响,2021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增长,主营业务收入达228,568.74万元,同比增长241.03%,其中负极材料销售收入达188,863.21万元,同比增长280.87%;净利润达54,347.51万元,同比增长256.25%。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214,689.96万元,其中负极材料销售收入达194,712.49万元,净利润达69,209.17万元,主要负极材料产品价格均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尽管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仍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价格可能产生一定波动甚至大幅下降,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导致营业利润出现下降;且宏观经济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经济增速放缓,可能导致市场需求的波动;如果公司无法准确把握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或新客户、新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面临经营业绩高速增长的趋势无法持续甚至可能下降的风险。

  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等重大不利影响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公司可能出现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情况,进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8,833.65万元、20,856.57万元、43,647.62万元和91,894.60万元,余额逐年增长,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65%、13.86%、11.89%和18.65%。结合下业市场需求和公司自身生产特点,公司制定了以石墨化半成品为核心的备货政策。以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作为主要依据,结合自身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公司制定对应的采购、生产计划并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但是,若未来出现下游锂电池客户因产业政策、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不景气、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减少订单,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品滞销、存货积压等存货周转速度变慢的情况,造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降低,面临减值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票据是公司与客户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5,191.34万元、14,131.07万元、84,121.34万元和73,317.8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42%、9.39%、博鱼官网22.91%和14.88%。上述应收票据多为银行承兑汇票。但仍不排除未来下业主要客户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发生变化,公司应收票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兑付货币资金,可能使公司面临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着力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在自主化和一体化方面具有突出优势,随着经营规模的快速提升,公司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规模相应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含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分别为36,766.70万元、35,271.58万元、77,595.08万元和108,049.33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342.11万元、15,519.66万元、11,961.80万元和65,417.2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如果未来下业发展、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者技术路线变化等原因导致产能利用不足、生产设备闲置或被淘汰,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减值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为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自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当年起的3年。

  若未来尚太科技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能通过复审认定,则尚太科技将可能无法继续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费用将有所上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建设期内和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无法与净资产增长的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发行人存在将部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形。截至2022年6月末,受限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61,677.56万元,金额较大。如果因现金流动性等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相应债务,则公司受限资产有可能被冻结甚至处置,届时将对公司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负极材料产能扩张项目以及补充日常经营现金流。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工艺流程不完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实施效果。

  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经营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若公司运营管理、博鱼官网博鱼官网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等方面无法与快速增长的经营规模相匹配,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优化,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管理压力。

  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已对项目可行性已进行了全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条件做出。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将用于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2021年公司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能约5.8万吨/年。尚太科技北苏总部建成后,预计可新增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能约7万吨/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否被市场消化并达到预期目标,受下游市场需求变动、负极材料市场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出现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行业发展形势不及预期等不利因素,从而产生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将用于尚太科技北苏总部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4,941.93万元,金额较大,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一定影响。尽管根据项目效益规划,项目新增收入足以抵消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但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达产后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则上述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将会侵蚀公司利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的面积合计为10,606.35平方米,主要用于食堂、宿舍及厂房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性用途,不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上述瑕疵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面积比例为2.92%,占比较小。尽管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明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依现状使用该等房产,不会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未办理产权证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进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承租1处房产,该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存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该房产主要作为仓储及物流配送使用,若该房产不能继续使用,公司需寻找替代房产,搬迁和重新租赁场地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人员未缴纳的情况,主要系退休返聘人员、入职时间或离职时点差异、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参保等原因所致,公司面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股票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正确对待股价波动及股市存在的风险,谨慎投资。

  诸如地震、战争、疾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事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规范和完善公司信息管理制度,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对外联系方式是:

  截至2022年9月10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①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0日已履行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框架合同;③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上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通常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截至2022年9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注1:2021年8月10日,山西尚太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11XY1),约定山西尚太以其名下的1#综合厂房等7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包括不动产权证:晋(2021)昔阳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晋(2021)昔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46号、晋(2021)昔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62号),为发行人根据《授信协议》取得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注2:2021年8月4日,欧阳永跃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311XY2),约定欧阳永跃为发行人根据《授信协议》取得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注3:欧阳永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

  注4:2022年1月12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311XY1),约定发行人为其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用于出质的质物为发行人合法持有并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认可的票据、保证金、存单。

  注5:2022年7月22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ZZ9),约定发行人将其对特定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为发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额不超过12,000万元。

  注6:欧阳永跃、章紫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

  注7:欧阳永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

  注8:2022年7月5日,山西尚太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法人)》(渤石分保(2022)第44号),约定山西尚太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渤石分国内证(2022)第12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9:2022年7月5日,欧阳永跃、章紫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自然人)》(渤石分保(2022)第45号),约定欧阳永跃、章紫娟为山西尚太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渤石分国内证(2022)第12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10:2022年8月8日,山西尚太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法人)》(渤石分保(2022)第47号),约定山西尚太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渤石分国内证(2022)第14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11: 2022年8月8日,欧阳永跃、章紫娟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保证协议(自然人)》(渤石分保(2022)第48号),约定欧阳永跃、章紫娟为发行人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渤石分国内证(2022)第14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发行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12:2022年3月8日,山西尚太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351XY1),约定山西尚太为其在《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用于出质的质物为山西尚太合法持有并经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认可的票据、保证金、存单。

  截至2022年9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注1: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与远东融资租赁签署《保证合同》(编号:IFELC21DG1OW95-U-02),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售后回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至该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

  注2:2021年3月16日,欧阳永跃出具《承诺函》,同意为山西尚太履行《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3:2021年4月19日,发行人与安鹏融资租赁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QAPZL-2021-00076-01),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的《融资租赁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安鹏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4:2021年4月19日,欧阳永跃与安鹏融资租赁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QAPZL-2021-00076-02),约定欧阳永跃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的《融资租赁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安鹏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5:2021年7月20日,发行人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CITICFL-C-2021-0085-G-BZA),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中,中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6:2021年7月20日,欧阳永跃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CITICFL-C-2021-0085-G-BZB),约定欧阳永跃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中,中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7:2021年7月22日,发行人、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NDZL-BZ-2021007),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依《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应向时代融资租赁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注8:2021年7月22日,欧阳永跃、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NDZL-ZBZ-2021007),约定欧阳永跃为山西尚太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应向时代融资租赁履行的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注9:2021年7月22日,山西尚太与时代融资租赁签订《抵押合同》(编号:NDZL-DY-2021007),约定时代融资租赁授权山西尚太将时代融资租赁名下的租赁物抵押给时代融资租赁,为主合同项下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注10:2022年3月28日,发行人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CITICFL-C-2022-0061-G-BZA),约定发行人为山西尚太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所有租赁附表,以及包含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及变更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主合同”)中,中信融资租赁对山西尚太享有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注11:欧阳永跃与中信融资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之“2、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

  注12: 2022年8月12日,欧阳永跃与兴业融资租赁、时代融资租赁签订《保证合同》(编号:CIBFL-2022-200-HZ-BZ),约定欧阳永跃为发行人在《联合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时止。

  注:序号1、序号2及序号4的《开发协议》中约定,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以书面通知表示不再续约时,则本协议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其后亦同。

  ①2021年4月27日,公司与宁德新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宁德新能源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1.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预付款,公司应将该预付款用于保证该《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产品的供应,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

  ②2021年6月10日,公司与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于该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向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汇2,000万元的石墨化加工服务预付款,用于保证该协议约定的加工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与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1月27日,公司与内蒙古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补充协议对《战略合作协议》中的加工量及加工价格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③2020年7月20日,公司与无极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石家庄市尚太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研发生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在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投资锂电池研发生产项目,占地规模约300亩,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投资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含流动资金5亿元)。

  ④2021年6月28日,公司与昔阳县人民政府签订《12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三期)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年产12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三期)拟选址于昔阳县,总投资预计30亿元,占地约450亩。

  ⑤2021年7月31日,公司与宁德时代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宁德时代在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及其配偶章紫娟签署的《保证函》原件后,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向公司支付3亿元货款预付款、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向公司支付5亿元货款预付款,用于《合作协议》约定的产能建设和协议产品的供应,有效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将其拥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西区经三街路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21)无极县不动产权第0000670号)为《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承诺于发行人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3日内或2022年4月30日前(以先到期的为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宁德时代)。

  《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在收到宁德时代预付款后应开始建设负极材料全工序基地,全部竣工投产后,发行人应保证宁德时代一定量石墨化产能为基础的负极材料。另外,双方约定,发行人在协议期间内应向宁德时代提供同等条件下的优惠产品价格。

  2021年7月31日,欧阳永跃及其配偶章紫娟签署《保证函》,承诺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项下公司对宁德时代所负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并将其拥有的房产及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期间为《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发行人之相应义务或者责任到期之日起三年。

  2021年9月15日,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⑥2021年10月2日,山西尚太与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坩埚采购协议》,约定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期间,每个月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须向山西尚太供应2,300至2,700套坩埚。2022年7月11日,山西尚太与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坩埚采购协议》,对结算价格等条款进行调整。

  ⑦2022年4月26日,发行人与蜂巢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且4月30日之前,由蜂巢能源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1亿元的货款预付款,发行人应将上述预付款用于保证对蜂巢能源负极材料的供应,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其他重要事项”之“2、重大合同”之“(4)融资租赁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未涉及任何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刑事诉讼。

  查阅时间为发行期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一11:00,下午2:00一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