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亿体育官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6日以书面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四)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9、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6日以书面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英洁女士主持,董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和电子邮件以2023年9月25日17:00以前收到为准),参会人员需现场出示上述证件原件。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谭才年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其担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喻景忠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其担任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辞职后,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且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谭才年先生、喻景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丁晟先生、乐进治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补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若乐进治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若丁晟先生被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乐进治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丁晟先生尚未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丁 晟 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94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间,历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成本会计、财务经理;1999年5月至2003年7月,任富士胶片商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3年7月至今,任富士胶片商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乐进治 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7月至2007年5月,任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助理;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金华市浙金钢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任天津浙金钢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任浙江国大能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任企事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6月至2023年4月,任浙江新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2018年9月至2023年4月,任浙江新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浙江亿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柏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于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17,040,823.8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总份额不超过17,040,823.80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3,580,005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80%。
6、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9、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注: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核心骨干人员,不涉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00人(不含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2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580,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回购最高价9.68元/股,回购最低价7.94元/股,回购均价8.4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023.71万元(不含交易成本),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17,040,823.8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总份额不超过17,040,823.80份,持有人的具体份额以及持有人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4.76元/股,不低于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9.52元/股的50%。
企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挑战的过程,需要核心人才作为中流砥柱不断支持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对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施、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希望提升核心人才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有效实现核心人才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在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解锁时间和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兼顾了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回购股份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购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的股份不超过3,580,005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80%。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长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交易限制要求。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相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于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员工个人未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已定持有人或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以股票出售所获得的资金额为限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7) 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9)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个人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分配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若获授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9、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3、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4、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7、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8、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1)持有人因辞职(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主动离职、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被辞退、除名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期的;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因前列原因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损失、导致职务变更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
2、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或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但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退休返聘: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满足员工持股计划要求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方案第九节第六款第1项。
(2)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退休未返聘、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对于尚未解锁部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可重新授予满足持有人资格的持有人或于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或其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对于已解锁部分,由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享有,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5、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10月末将标的股票3,580,005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9.52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1,704.08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3年至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与会非关联职工代表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