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3
 欧亿体育官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欧亿体育官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该股东单位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代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文件进行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需携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股东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以电子邮箱方式登记,请务必在其上注明“中泰证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留有效联系方式。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本授权委托书自受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授权委托书所授权事项完结之日终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3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洪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倡导,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自身战略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除枣矿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枣矿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届时,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枣矿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枣矿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90,587,726股(含本数)。其中,枣矿集团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6.09%,即按照本次发行前枣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且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66亿元(含本数)。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枣矿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本数)的特定发行对象,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特定发行对象,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吕祥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周二)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吕祥友,男,1971年2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党员,大学学历,正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部)科员、副科长、科长,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等职务。2007年1月入职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曾兼任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倡导,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自身战略规划等,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68,625,756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90,587,726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1、假设2023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968,625,756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发行股数为2,090,587,726股,募集资金为60亿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020.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0,142.13万元。扣除永续债持有人利息后,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7,188.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309.67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扣除永续债持有人利息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分三种情况预测:(1)无变化;(2)增长10%;(3)增长20%。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于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或资本市场出现超预期的不利波动,则本次发行后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资本市场融资也逐渐成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同时强调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金融行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证券公司作为连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枢纽,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1)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优质企业选择登陆资本市场的最优路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2)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持续发掘优质的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并通过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等多种渠道进行投资,引导资本持续流向实体经济;(3)发挥社会财富“管理者”角色,以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搭建健全的金融科技和合规风控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货架,为投资者提供与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更加匹配的产品,在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的同时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4)通过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等证券,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响应国家政策,公司需要适当补充资本,持续提升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多项指导政策的出台,我国证券行业的盈利模式已经从过去以通道佣金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过渡到投资交易业务和金融科技发展等并重的综合业务模式,未来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更依靠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协同能力和金融科技能力。同时,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科创板和创业板跟投制度落地实施,科创板和北交所做市商制度陆续推出,对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会,加快公司战略布局,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业务的基础上,拟利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稳健布局另类投资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做市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等,从而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以更大力度回报股东和社会。

  风险管理一直是证券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盈利情况,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陆续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进一步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等提出较高要求。目前,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证券公司迈入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证券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资本实力是证券公司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实现各项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各项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只有保持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资本规模,才能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业务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本将进一步增加,降低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公司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实现资本节约型稳健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应用正深刻影响着资本市场,信息技术与证券业的加速融合助力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智能化、精准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发展金融科技成为证券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头部证券公司均已将金融科技融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小证券公司也通过自身发展或与科技企业协作的方式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和应用。金融科技正改变着行业的服务边界、商业模式、资源配置及经营管理方式,也促使证券行业向智能化运营、差异化服务的方向转型。

  当前,公司积极践行数智化转型,持续构建“科技牵引,全面赋能”的金融科技体系,以金融科技推动业务发展、促进业务创新、强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智慧券商。公司亟需进一步加大金融科技投入,通过加快金融科技产品的研发、部署实施、运营维护及升级迭代等,构建全面高效支撑各项业务运作、快速灵敏支撑各项业务变革的信息化平台,稳步促进公司运营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公司积极利用金融科技推进合规风控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全面合规风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公司业务的安全运行和快速发展提供强力保障。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已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资产质量优良,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明确提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

  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和《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提升证券公司对净资产和净资本的有效利用,拓宽证券公司业务空间,增强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016年6月和2020年3月,中国证监会两次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提升对证券公司资本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证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2023年1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倡导证券公司自身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同时支持证券公司合理融资,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

  本次发行是公司顺应监管层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合理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业务经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净资本规模将有效提升,并带动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人员方面,公司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证券从业队伍,并覆盖各业务条线。公司围绕整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重点,持续推进和实施全面布局、分层落实、综合管理与专业能力并重的人才培养计划,着力构建多层次员工培养发展体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技术方面,公司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注重科技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搭建了一支素质过硬、科研能力突出的金融科技团队,持续构建“科技牵引,全面赋能”的金融科技体系,以金融科技赋能业务发展、推动业务创新、强化支撑体系。公司围绕规范化、自动化、智能化打造一体化智能运维体系,提升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水平,保障公司业务持续、稳定、高效运作。公司积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助力公司业务全面发展,持续提升运营效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市场方面,公司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和积累,已逐渐成长为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上市券商。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拥有45家分公司,283家证券营业部,并拥有齐全的业务牌照。公司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形成了以投资银行、财富管理、金融市场、机构业务、金融科技五大委员会为支撑的综合金融服务架构体系,同时坚持“一体中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持续完善“1+N”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市场服务能力。公司将在夯实既有优势基础上继续积极开拓,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公司持续贯彻落实《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要求,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各环节、各机构。公司将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不断壮大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利用金融科技赋能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实施有效监测、评估、计量、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快发展模式的转变,全面推动业务发展模式向资本节约型方向转变,确保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风险覆盖和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将积极顺应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业务布局,推进业务转型提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信息技术及合规风控投入、另类投资业务、做市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证券,以及偿还债务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等,公司的业务和资本结构将得以进一步优化,公司长期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的使用。

  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便于投资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回报预期。

  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的,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3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本次会议由监事安铁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树牢合规风控意识,坚持稳健经营,走资本节约型、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倡导,更好发挥证券公司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自身战略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除枣矿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枣矿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届时,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枣矿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枣矿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090,587,726股(含本数)。其中,枣矿集团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6.09%,即按照本次发行前枣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且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66亿元(含本数)。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枣矿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本数)的特定发行对象,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特定发行对象,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市场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3年9月21日发行完毕,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5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关监管报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与动态风险监测,切实保障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具体见公司202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